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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

时间:2016-12-08    点击: 次    来源:办公室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一、简介

      IFA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是中关村产融合作与转型促进会设立的专业委员会,致力于维护客户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客户企业和会员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IFA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关村产融合作与转型促进会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IFA法律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中关村产融合作与转型促进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IFA法律委员会是中关村产融合作与转型促进会(以下简称"中关村产融会")设立的专业工作委员会,依照促进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IFA法律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客户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客户企业和会员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IFA法律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服务自律、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IFA法律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产融合作领域的行业规则、规章制度,推进维权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二)根据产融合作的发展需要和会员单位诉求,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建议,争取国家有关机构的支持;

    (三)受理会员单位维权申请,审议并做出维权决议;

    (四)针对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实施联合维权行动;

    (五)协调会员单位活动和利益,推进产融合作生态环境建设;

    (六)组织、协调课题研究工作和实务调研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理论和实践服务。

第三章 成员及成员代表

    第六条 中关村产融合作与转型促进会的会员单位及其他有法律服务需求的单位均可申请加入IFA法律委员会。

    第七条 促进会的会员单位经向IFA法律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即可成为法律委员会的成员。

    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IFA法律委提供的专项法律服务;

(二)提出法律服务申请,请求IFA法律委依法采取维权措施;

(三)IFA法律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IFA法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

    (二)维护IFA法律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法律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法律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各成员必须指定一名负责法律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代表,代表成员参加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

    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成员代表报法律委员会办公室。

    成员代表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IFA法律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法律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 审查和批准IFA法律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 审查和批准IFA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

    (三) 审查和批准IFA法律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 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IFA法律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委单位、成员单位提出,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IFA法律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

    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常委单位。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制订IFA法律委员会基本工作制度和行业维权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受理成员单位维权申请和诉求,采取措施进行维权;

    (六)选聘法律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七)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IFA法律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务副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员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IFA法律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促进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IFA法律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促进会秘书处推荐,副主任由常委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法律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七章 主任

    第二十七条 IFA法律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单位由促进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主任和常务副主任人选必须从主任行产生,副主任人选必须从副主任行产生。IFA法律委员会主任应当由主任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

    IFA法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促进会聘任,主持法律委员会工作。

    IFA法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八条 法律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 组织协调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三) 向全体会议或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 提名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侯选名单;

    (五) 履行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IFA法律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促进会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IFA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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