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文章

解读《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与发展工程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10-15    点击: 次    来源:研究部    作者:秘书处 - 小 + 大

一、制定背景

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6〕52号),加快实施《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55号)等本市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措施,重点聚焦以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主的科技创新基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其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平台能力的提升。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基地“搭平台、聚人才、接任务、出成果”作用,支撑高质量发展,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支持方式及类别、经费使用和管理、绩效管理、附则等五部分20条。主要规定了支持对象、支持方向、支持类别额度、实施方式等内容。

(一)专项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的“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主要为经北京市科委认定,并且市科委对其定期绩效考评的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市技术创新中心等。专项实施以市科委对基地开展的定期绩效考评结果为依据。

(二)专项支持重点

专项重点支持基地开展以下科技创新活动按照“三个面向”原则,一是吸引和培养具有国际水平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二是开展原创科技成果的孵化转化和推广应用;三是与社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合作,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过专项的实施,进一步促进基地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平台能力的提升。

(三)支持类别和额度

专项围绕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分两类对符合条件的基地予以支持。第一类是支持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基地,每个基地支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类是绩效考评为“优秀”,有条件、有基础能够培育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并且属于本市重点支持发展的高精尖产业领域,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和产业化的基地,每个基地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四)专项实施方式

专项采用后补助方式实施。主要围绕以下方面给予相应补助:

1.支持基地人才及团队建设。专项资金可用于基地引进国际水平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及高水平创新团队的奖励性补助;基地人才引进和培养过程中的科研费用支出;基地整体科研人员绩效支出,用于基地整体科研人员绩效支出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支持资金总额的20%。

2.支持基地开展研发转化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可用于基地开展原创技术研发和成果放大过程的成本支出;基地成果孵化和技术转移转化过程中与第三方社会化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合作的费用支出;基地聘用从事技术工程化和成果转移转化的非在编专职人员支出。

(五)绩效管理规定

市科委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评价,跟踪指导、监督、检查基地依托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工作应当明确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标准。

专项支持的基地依托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明确项目预期产出和实施效果,配合市科委等有关部门做好绩效评价、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相关工作。


上一篇:图解《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园艺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下一篇: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中关村科技军民融合特色园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京ICP备15043282号-1  |   版权所有: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 |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4号西楼2层  |  电话:010-57280313  |